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责任、转变作风,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按照“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实行问责,提高效能”的总体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及其教职员工(包括人事代理人员),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本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二章工作责任范围

第四条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宣传教育责任。教育本部门工作人员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有关决定、决议与工作部署。 

(二)决策、实施责任。按照学院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操作规程,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行政管理责任。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工作人员勤奋敬业,恪尽职守。 

(四)检查督促责任。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和工作作风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作出公正的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奖惩。 

(五)廉政建设责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同时要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大胆制止和纠正一切不正之风。 

第五条学院各岗位工作人员,主要负以下责任:

(一)认真履职责任。要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工作质量责任。高标准对待和做好每项工作,工作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办事效率责任。相互配合密切,工作不推诿,尽职尽责,提高工作效率。 

(四)严守纪律责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等,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对院属各部门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行使职权,损害学院利益或师生合法权益的;

(二)组织纪律观念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工作责任心不强,遇事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怕负责任、怕担风险、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或者实干精神差,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四)因疏于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案件,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组织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给学院、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及本单位其他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长期失察,或者知情不采取措施解决,或者发现后不及时报告处理,或者干预阻挠处理的;

(八)在本级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经教育不改,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的;

(九)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

(十)利用职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因不作为或乱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

(十二)对财务、合同、工程质量验收等把关不严,存在重大纰漏,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三)对出现或发生的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十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有偿招待的;

(十五)在本单位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或者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十六)值班期间擅离职守、不履行值班职责的;

(十七)存在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或对其行为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

(十八)其他造成各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对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和学院有关制度规定执行不力,贻误工作,损害学院利益或师生合法权益的;

(二)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不作负责的解答、不受理的;对不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履行首办服务的;

(三)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办理或不及时分送、转送,造成延误办理的;

(四)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对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六)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游戏活动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管理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导致错误结果的,或者漠不关心、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

(八)对把握不准或重要、紧急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导致工作失误、延误的;

(九)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的;

(十)违反公文、公章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对群众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

(十二)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内容的;

(十三)未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学院制度规定,发生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十四)因工作失职、失误,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五)在工作中利用职务及工作之便收受钱物、徇私舞弊,违反有关规定程序的;

(十六)违反财务、票据管理规定,开具虚假发票或在票据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钱、物的;

(十七)泄漏学院机密,或与校外单位、人员串通,损害学院利益的;

(十八)擅自使用学院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

(十九)利用职务影响授意、指使、强令学生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十)违反学术道德,出现学术造假、论文抄袭等现象或对所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造假、抄袭等现象未及时发现,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一)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十二)在评比、考核、晋职晋级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利益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有关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八条 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该部门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文件、指示精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学院做出的决定和工作部署,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重大决策的规则、程序、纠错改正机制的;

(五)违反议事规则,超越权限擅自决策,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办或不敢抓、不敢管或敷衍塞责,以至于影响学院发展大局的;

(七)未按要求落实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延误和影响学院整体工作的;

(八)对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擅自出租、转借或对非法出租、转借、占用等长期失察或不闻不问不管的;

(九)内部职责不清、管理混乱,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力,一年中发生三次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十)对本部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事件的;

(十一)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秩序混乱,纪律涣散,服务质量差,师生反映强烈的;

(十二)对本部门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应当提早发现而未发现的,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部门组织集体活动或外出活动,因组织管理不力,发生严重事故的;

(十四)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十五)不认真执行院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相关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十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院财务制度,出现乱收费、设立小金库、账外账等违规情况的;

(十七)未经学院批准,擅自以学院和部门名义招生、办班或者虽经学院批准,但在招生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考生,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本部门发生重大或紧急事项,部门负责人不能协调解决又不及时向学院报告的;

(十九)本部门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事故,迟报、虚报或隐瞒不报的;

(二十)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领导责任的区分与认定

第九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的问题,无论在任或者离任,均按在任期间出现问题的性质和责任大小进行追究。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要区分个人责任、领导班子集体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个人责任:按照责任分工,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处级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处级领导班子集体作出不当或错误决定的,或按照规定应由处级领导班子承担责任的事项,由集体承担领导责任。其中主要领导或主持研究事项的领导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由处级领导班子第一把手或其他主要领导者决定的事项,按规定应由处级领导班子第一把手或其他主要领导者承担的责任。对于教学部门,根据被追究问题的工作性质,一般按照班子成员的分工界定由书记或行政一把手负主要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干部,本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领导责任认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从是否把好教育关,判断其是否失教; 

()从是否做到工作有部署、有安排,判断其是否失职; 

()从监督管理是否到位,判断其是否失管; 

()从对所管辖的单位和干部的基本情况是否了解,判断其是否失察; 

()从发现问题是否主动查处,判断其是否失究; 

()从决策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判断其是否失误。 

第十二条责任认定时,要通过调查当事人(直接违纪违法者),走访知情人,查证有关资料和综合考核,进行客观全面的综合分析,作出实事求是的责任认定结论。 

 

 

第五章责任追究的方式与实施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批评教育:对个人实行口头告诫、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优(先进)资格或取消已获得的荣誉等方式;对部门或领导班子实行提醒谈话、责令检查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组织处理:对个人的组织处理包括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停职或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对部门或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包括组织调整、改组等方式。

()纪律处分: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2004218日印发)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18号令)及相关法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被追究责任行为或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责任追究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口头告诫或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批评教育的方式追究责任。

对部门或领导班子采用提醒谈话、责令检查限期改正的方式追究责任。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批评教育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的方式追究责任。

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对部门或领导班子采用取消评选先进资格、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追究责任。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停职或调整工作岗位、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等组织处理的方式追究责任;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部门采用组织调整、改组等方式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凡受到责任追究的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人,除按上述方式追究责任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下列比例扣发当月(当年)绩效工资。

予以口头告诫或诫免谈话的,扣发当月实发绩效工资200元。

予以口头告诫或诫免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扣发当月实发绩效工资300元。

予以学院通报批评的,扣发当年实发绩效工资500元。

考核定为基本称职的,扣发当年实发绩效工资的50%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2014]84号文件第五条第6款)。

考核定为不称职的,扣发当年任职期间实发的绩效工资(《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2014]84号文件第五条第6款)。

予以停职或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扣发当年任职期间实发的绩效工资。

予以免职、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扣发当年任职期间实发的绩效工资。

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过错的程度和情节,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2014]84号文件第六条第3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挠、不配合对其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并纠正过错或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的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六章责任追究的机构和追责依据

第十实施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 

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学院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室、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责任追究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院监察室主任兼任。

第二十条学院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导检查组由纪检监察室牵头,组员单位为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的实施依据来源于以下方面:

(一)不能按要求完成院党委和学院工作年度计划及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批示、指示问责的;

(三)教代会、督导检查组或处室系部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本院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投诉问责的;

(五)工作检查或责任目标考核中提出问责建议的;

(六)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七)领导小组发现需要问责的;

(八)其它有关管理服务工作事故或失误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办理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学院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或举报人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学院督导检查组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的应当追究责任的事项,应当自领导小组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请示同意,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七章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处级干部和单位发生本规定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或情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核实情况,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二)科级干部发生本规定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核实情况,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 教职员工出现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形成书面并提出处理建议,由人事、纪检、相关部门联合核实情况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四)调查人员要认真听取被追究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处理意见形成的书面材料上应有被追究对象签署的意见。

(五) 对单位或个人给予责任追究的,应将相关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单位或责任人。

(六)责任追究处理意见的材料,要将追究问题事实发生的时间、情节、后果、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干部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审核清楚,形成情况报告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被追究对象过错行为的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被追究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的口头告诫,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科级干部诫勉谈话,由党委组织部和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同级党组织实施;处级干部诫勉谈话,由学院主管组织工作的书记或纪委书记实施。

第二十实施责任追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责任追究登记表》,责任人为党员及领导干部的,报党委组织部备案;责任人为普通教职员工的,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按照《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的问题,按照《中共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意见》、《中共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意见”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执行。

第八章 申诉及受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室是责任追究的申诉受理部门。被追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受理部门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受理申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被追责对象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被追责对象提出的申诉,纪检监察室应对认定事实、做出结论依据的法律、校规校纪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如需变更原处理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室提交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

第三十五条 复查结论由纪检监察室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六条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20159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