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记录,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5.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必须均在班级前25%;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我院。

第六条 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学院学生处严格按照各系(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人数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细则为:

1.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提

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份(见附件);

2.各系(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审,并将评审后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3.各系(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4.学生处根据各系(院)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5.学生处将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及学院奖学金。

第五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每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若出现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学院规定等情况,学院将取消其今后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系(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院纪检、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院字[2011]46号文件中的《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